王斌:康德的律令

2014年05月16日13:47  时尚专栏  作者:王斌   我有话说

  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目的,永远不能看作是手段。

                                                                                     ——康德

  以上是康德的一段斩钉截铁的律令,这一律令,来自他的道德哲学,他的作为一门形而上学的道德原则。

  它是至上之原则,在人性中实存的自在的意志,不可违抗,它在(康德)先天的验证之下,证明了一个人类秩序之所实存的必然规律,在其中,此一律令(或曰规律、原则)排除了存然于人心中的自利性,排除了蛰伏在人之欲望中的自私驱动之心———在康德的笔下,他使用了一个中性的词汇:爱好(或许是中文翻译所致,用以以切近于康德的哲学表述),当人被爱好、欲望、愿望、来自世俗的“命令”所牵绊和制约时,他的行为本身,只是来自于一个经验性的准则,此一准则由于属于假言命令式的特殊性,完全不具备一个人之所必须遵行的自然规律,因为爱好是可以随着境遇的改变或其它因素的介入而发生改变的,而置于先天的嵌入于人的意志之上的原则则不然,因为他基于人具有绝对价值的尊严。

  人是目的。

  这是康德反复强调的一个不容置疑的最高原则及铁律,但是在这里,何谓人乃为最后的终极性的目的?又何谓置于所有人之上颠扑不破的道德原则?此一原则又在如何在与人的特殊性的准则冲突中,最终战胜它,并为人赢得自然规律?

  法学上有一词语曰:临时起意,此一起意就是违背了自然的必然性而屈从于人的突起的欲望或恶念而酿下的罪恶,在这里,人被一种主观愿意(即便属临时起意)所控制,而失去了人之伦常,因为行为目的不是为了一个符合天条的道德律令,而是来自于一个主观动机(以及由此一动机导致的行为目的),但此一动机与目的一旦诞生,并付诸行为人时,它必然地离开了人所必须遵循的必然性的自然规律。

  人不可撒谎。

  这是康德举的一个例子,为了说明这一点,他接着说,比如,某人为了某个迫不得已的动机(甚至可能是善良的动机,不得不撒谎),以满足于他暂时性的困境,其本意有可能完成了一个道德目的(例如为了拯救家庭陷入的一个麻烦,只能依靠谎言来安然度过,最终家庭获得了拯救———客观上它达到了貌似的道德性的“圆满”,但依然不属康德意义上的最后的道德原则)。因为,从道德的自然规律所知,你可能暂时摆脱了困境,但如是,当所有人都依照谎言的准则来摆脱自身困境,这个世界必失去了“真”,而“真”的永逝,又必然会最终加难在每一个人的头上,这是一个诡异的逻辑循环,人因为生存在世,必然地置身在这一循环之中,所以,我们所须遵循的,必是一个先天存有的,自在自为的道德律令,即:康德式的最高的原则。

  从这个意义上看,我们不妨可以以此来观照一下现实案例:一个城管,或一名警察,当他的行为越出了法律之边界,置一个处在困境中的草民于暴力之下时,他是否当想一想,彼时,他的“威权性”,来自于他的特殊身份,但这一身份有可能亦是暂时性的,一旦有一天他失去了此一身份,落草为民,又被生活困境所迫,处在了他曾经暴力对待的草民一样处境时,他会怎么想那些施加于暴力于他的那些特殊身份的人呢?正是在这一“理念”之下,康德意义上的形上的先天具备的道德意志诞生了。

  亦如孔子之名言“已所不欲,勿施于人”。中国先贤们,由于语言的限制所致,不可能在文言文一统天下之时,使用诞生于古希腊的哲学逻辑,我们的大圣先哲只能用直观外推与类比的方式来说明一个人生道理,但西方哲学因了承恩于古希腊的哲学传统,他们已然知道如何来论证一个他们领悟到了人生哲理了。

  我们这些具备了特殊身份之人,有没有权力将权力涉入法律规定的范畴之外执行“任务”?凡法无禁止的地方,均属公民的个人自由,这就是法之于人、之于社会的意义所在,亦是它的尊严以及人之愿意遵守的“强制性的约定”所在。

  法律在我看来是这么一个东西,它为可能性的道德沦落,设置一个不可逾越的底线,此一底线,又是每个法律治之下的人,为了一个共有的公共空间能被公平正义所相对性的占领,而不得不牺牲部分个人的爱好、兴趣、欲望所欲意的行为,从而集中了大多数人彼此愿意分享的权利,所制定出的底线律条,一旦这个被公认或默认的律条被僭越、践踏和破坏,至高无上的符合所有人利益的法,将自动地丧失效力。

  在此,有人对公民一说提出质疑,认为当以自然人相称,我以为,这是将一个世界公认的普世价值说置之荒谬。自然人在法律上是有其一说,但以我看来,在严格的词语修辞上,自然人泛指一个抽象的、独立存在的人之界定,此时,这一自然人尚未涉入社会人的概念,他还是一孤立的人之所属,当一人,不仅作为一个自然人,同时必定亦属社会的人时,公民便是他最好的概括和界定,因为公民的称谓中自然地涵括了法律赋予他的各种权力,一旦他破坏或践踏了法律之律令,那么,他自动恢复了一个自然人的身份,此一身份因失去了法律对其当有的约束之强制,等待他的必是法律的裁决与审判,因为他违背了作为一个公民的誓言,这一誓言,不言而喻地已在法律的层面上被定义。

  总之,人是自身的目的,除却法律之约定,他的自洽与自我完满,已将自身置于了目的之范畴,他不能成为别人的手段,而施加于恶行来对待他人,他必然亦如遵守法律一般地强制性地将至高无上的道德律令施加于身,而为自己的行为负全责,而这一“责任”(康德反复强调,至上之道德意志来自责任),是你综观附合人类文明秩序的、道德的自然规律而自我完成的。这也是康德意义上的定言命令。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文章关键词: 康德 律令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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